民建联提案: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4-03-09 03:17:11| 来源:大公网|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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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03年开始实施,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03年开始实施,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然而,这套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负责环评工作的机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有环评机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隐瞒未能持续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环评工作。也有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差劣,甚至不尽不实,如伪造公众意见调查表等。另外,也有环评专业人员出租、出借或转让专业证书。这些问题严重损害环评制度公信力,可能导致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规划通过或建设项目上马,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製造社会矛盾冲突,必须予以纠正。

  事实上,从国家环保部过去两年公布的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可见,有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并不少,弄虚作假情况大同小异,但对他们作出的处罚一般只有限期整改、警告批评、取消资质等行政处罚,甚至连罚款也没有。为提高环评制度的严肃性,加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应制定更清晰的法律规定,对在资质问题上或实际环评工作中故意使用虚假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只笼统地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但不同建设项目有不同特性,对环境的影响也各有不同,实际环评工作的侧重点也应该有所不同,故应将环评程序进一步精细化。我们建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任何建设项目的负责机构或受委託的环评机构须先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说明”,由环保部门审阅后就该项目发出一份“环境评价的研究要求”,而受委託的环评机构则须遵从相关研究要求进行环评及编制相关文件。另外,为强化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说明”后应作出公示,让民众发表意见。

  最后,我们建议研究在地方和全国范围建立环评工作竞标平台,规定建设项目须提交到有关平台,透过公开竞投,以客观标准批出环评工作,从而尽量切断环评机构与建设项目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环评机构的工作专业客观,形成健康的环评行业生态。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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